《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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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于1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聚众哄抢林木5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