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万株为起点。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