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