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
(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四)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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