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聚众哄抢林木5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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