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