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