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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