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