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失票救济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失票救济 第三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