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票据背书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票据背书 第四十八条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