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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