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因起浮、清除、拆毁由船舶碰撞造成的沉没、遇难、搁浅或被弃船舶及船上货物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提出的赔偿请求,责任人不能依照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