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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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
海商法第一百...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非因船舶碰撞导...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因船舶碰撞发生的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属于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碰撞船舶互有过失造成船载货物损失,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对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违约赔偿之诉,或者对碰撞船舶一...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货物损失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承运船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者第三人向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就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由碰撞船舶...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因起浮、清除、拆毁由船舶碰撞造成的沉没、遇难、搁浅或被弃船舶及船上货物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提出的赔偿请...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取得的或者向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主管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得并经过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确认的碰撞事实调查材料,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