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主管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得并经过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确认的碰撞事实调查材料,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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