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
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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