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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