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