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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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一)明显缺乏事实...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与他人违...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补偿案件的调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