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受案范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受案范围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
(二)不予赔偿决定;
(三)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
(四)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3-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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