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起诉与受理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起诉与受理 第十八条 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或者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该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确认为渎职、滥用职权的,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情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3-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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