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起诉与受理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起诉与受理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对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3-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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