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审理和判决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审理和判决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实际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对于超出其应当承担部分,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3-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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