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五、归责与免责事由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五、归责与免责事由 第二十三条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其免责事由同前款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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