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五、归责与免责事由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五、归责与免责事由 第二十二条 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实际控制人违反证券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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