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六、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六、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