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受理与管辖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受理与管辖 第八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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