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受理与管辖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受理与管辖 第六条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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