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三、诉讼方式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三、诉讼方式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