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三、诉讼方式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三、诉讼方式 第十四条 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