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三、诉讼方式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三、诉讼方式 第十五条 诉讼代表人应当经过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别授权,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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