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同一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持卡人向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盗刷者等主体主张权利,所获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其因银行卡被盗刷所致损失总额。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