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1998-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