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药品的生产者”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的销售者”包括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