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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