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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