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199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