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199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