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199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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