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或者抵押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前款规定的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