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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