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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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