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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