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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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行使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兵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兵团人民法院管辖。
兵团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兵团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案件:
(一)垦区范围内发生的案件;
(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以兵团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兵团人民法院管辖,其管辖权限依照...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兵团人民法院管辖兵团范围内发生的涉外案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管辖第一审案件的上诉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对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再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新疆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6日起实施。人民法院关于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