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5-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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