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以兵团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兵团人民法院管辖,其管辖权限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5-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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