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被诉行政行为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人民法院释明仍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立案,也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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