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