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职责或者义务属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转送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起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为被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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