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